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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祝小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祝小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商初字第149号原告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路99号。法定代表人张宗强,该公司经理。被告祝小宁,女,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祝小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自动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张婧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