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催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浙江省乐清树脂厂、徐贤开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省乐清树脂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催字第105号申请人浙江省乐清树脂厂。法定代表人徐贤开。申请人浙江省乐清树脂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行杭州联合银行三墩支行,出票人杭州三知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余杭兰宇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背书人乐清市金池电器制造厂,持票人浙江省乐清树脂厂,票面金额为壹拾叁万玖仟柒佰叁拾伍元柒角陆分,票日期2009年7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0年01月27日,号码为02042107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省乐清树脂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琴君审判员 邱建平审判员 金秀娟本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0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王 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