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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与石勇、冯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石勇,冯艳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78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中路201号。负责人张志勇,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晓勇,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鲁迅路文化广场15号。被告石勇,区花园畈南区28幢207室,现住绍兴市袍江天工华庭16幢202室。被告冯艳艳,越城区花园畈南区28幢207室,现住绍兴市袍江天工华庭16幢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与被告石勇、冯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锡芳审 判 员  殷裕陆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缪高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