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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清县康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童连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康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童连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966号原告德清县康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德清县武康镇志远南路92号。法定代表人汪明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唤,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连根,195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乾元镇新萌居委会山湾西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康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童连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县康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康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康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德清县康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贝海滨审判员沈亚明审 判 员 严   正   凯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记员 周   寅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