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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与李兴宁、黄小燕、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李兴宁,黄小燕,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南新街29号。负责人:陈国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兴宁,男。被执行人:黄小燕,女。被执行人: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一路菜市东坑新城国际。法定代表人:张彩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与李兴宁、黄小燕、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04)西证经字第9539号公证书及(2008)西证执字第12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兴宁、黄小燕、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借款34062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兴宁、黄小燕、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兴宁、黄小燕、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将李兴宁位于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国际X座XXX室房屋进行拍卖,现已将所借欠款发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04)西证经字第9539号公证书及(2008)西证执字第128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