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钱文慧、管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文慧,管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文慧。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12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管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09)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文慧、管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元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文慧、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钱文慧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进行赌博,并将投注金额等传报给庄家,由庄家进行输赢吃赔,被告人钱文慧按投注额的5%或10%获利。期间,被告人钱文慧接受黄某甲、邵某等人投注共计金额197800元,传报给庄家“阿武”(另案处理);后被告人钱文慧又接受黄某甲、邵某等人投注金额共计275700元,传报给庄家被告人管某。被告人钱文慧、管某的非法获利分别计65700元、110000元。2008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钱文慧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管某于2009年1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钱文慧、管某各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均分别退出违法所得65700元、1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文慧、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邵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帐单、情况说明、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票据、立功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文慧、管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发行、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钱文慧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管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文慧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有自首情节,且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积极予以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文慧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9日起至2013年2月6日止)。二、被告人管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追缴被告人钱文慧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5700元、被告人管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0元,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丽娜人民陪审员  蔡媛妹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佩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