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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磐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成君与陈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君,陈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磐商初字第104号原告:陈成君,农民,住磐安县万苍乡雅庄村龙背**号。被告:陈晓峰,,农民,住磐安县万苍乡雅庄村南街*号。原告陈成君与被告陈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成君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美娟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汪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