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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韩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瓯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韩某某。申请人韩某某要求宣告吴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韩某某述称:被申请人吴某某自1999年1月19日从家中出走失踪,后家人多次查找,但至今杳无音信。特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吴某某死亡。经本院查明:吴某某,女,195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梧田街道××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302510805622,系申请人韩某某的母亲。1999年1月19日,吴某某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河庄路132号家中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09年2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吴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吴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吴某某于1999年1月离家外出,至今不知去向,其下落不明已达十几年。本院依法发出寻找吴某某的公告,期限届满,吴某某仍然下落不明。现申请人韩某某请求宣告吴某某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法亮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丁 宇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