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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龙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文玉、林生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文玉,林生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龙商初字第130号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197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祖俊,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赖建安,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余文玉,女,1961年7月28日出生,浙江省龙游县人,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杨家村。(公民身份号码:330825610728506)被告:林生华,浙江省龙游县人,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杨家村。(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6907255015)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余文玉、林生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余文玉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文玉、林生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余文玉、林生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7元,减半收取678.50元,由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吕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