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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富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陈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陈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富商初字第383号原告:杜某某。被告:陈某。被告:赵某某。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陈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韦卿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并当庭作出宣判。原告杜某某起诉称:被告陈某、赵某某于2000年8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7月30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07年12月19日,被告陈某、赵某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杜某某借款20000元,同时出具借款协议一份,承诺于2008年1月19日归还。2008年5月18日,被告陈某再次向原告杜某某借款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08年5月30日归还。借款期届满后,经原告杜某某催讨,被告陈某、赵某某未归还分文。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赵某某归还借款本金26000元,并支付至2010年1月19日止的利息8850元及自2010年1月20日起按照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1.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原告杜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陈某、赵某某于2007年12月19日向原告杜某某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07年12月19日至2008年1月19日止,月利率为4分。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陈某于2008年5月1日向原告杜某某借款6000元,承诺于同年5月30日归还。3、结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富阳市富春街道西邮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陈某、赵某某于2000年8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7月30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被告陈某、赵某某未作答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被告陈某、赵某某未到庭质证,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3真实、合法,其证明的内容与本案的事实有关,符合证据的特征,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陈某、赵某某于2000年8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7月30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07年12月19日,被告陈某、赵某某向原告杜某某借款20000元,当日二被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载明借款事项,并承诺于2008年1月19日归还。2008年5月18日,被告陈某再次向原告杜某某借款6000元,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08年5月30日归还。借款期届满后,被告陈某、赵某某未归还分文。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陈某、赵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除约定利息高于法律规定之外,其余部分合法、有效。陈某、赵某某向杜某某借款20000元,及陈某向杜某某借款6000元,有借条及原告庭审陈述为凭,应予认定。其中6000元因被告陈某借款的行为发生在其与赵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被告陈某、赵某某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显属不当,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杜某某要求被告陈某、赵某某归还借款及支付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赵某某归还原告杜某某借款本金2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陈某、赵某某支付原告杜某某至2010年1月19日止的利息8850元及支付按月利率1.7%按照本金20000元自2010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335.5元,由被告陈某、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审判员  黄韦卿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鑫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