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90号原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凤路1000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强,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桂萍,该公司职员。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玉古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楼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94元,减半收取1647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诉讼费2967元,由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