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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马同华与施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同华,施岳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67号原告:马同华,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施岳明,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同华诉被告施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同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 琴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铃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