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与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175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0年2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的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起诉。本案受理费7070元,减半收取3535元,由原告陈××负担。代理审判员 茆仲义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冯 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