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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鳌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平鳌民初字第618号原告:林某。被告:王某。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3年1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4月2日生育一双胞胎:长子王甲、次子王乙。婚初夫妻感情一般,2005年正月双方一同外出经商期间,被告经常无故怀疑原告,为生活琐事与原告吵架,甚至殴打原告,使原告在肉体和精神上受到很大痛苦。2008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王甲随被告生活、王乙随原告生活。被告王某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03年1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4月2日生育一双胞胎:长子王甲、次子王乙。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后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但不存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具备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缺席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300元,至迟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谢作概审判员  宋树清审判员  陈钦法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金海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