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缙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大良与东渡镇阳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大良,东渡镇阳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216号原告:朱大良,农民,云县东渡镇建山村101号。被告:东渡镇阳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缙云县东渡镇阳弄村。代表人:赵蓝川,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大良与被告东渡镇阳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己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大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朱大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庆东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刘 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