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安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250号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姚浜村。法定代表人:姚××。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安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北义兴镇××河口组。法定代表人:许×。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安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冻结被告安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强敏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金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