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薛×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565号原告:薛×。委托代理人:孔××、张××。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1190元。审 判 长 葛建敏人民陪审员 叶信者人民陪审员 潘光兴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鸥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