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张宝财与李小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宝财,李小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康。上诉人张宝财因与被上诉人李小康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商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在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中,当事人的行为存在犯罪嫌疑。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张宝财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小鸣审判员 易景寿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吕月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