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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裁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占业与范青淼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业,范青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张占业,男,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青淼,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张占业申请执行范青淼买卖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按(2009)新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张占业申请执行范青淼买卖纠纷一案(2009)新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0)新执字第21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玉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