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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金某某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金某某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普商初字第31号原告董某某。被告金某某。���告董某某与被告金某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某某于2009年12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王雷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2009年6月5日,原告董某某因资金困难向被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但可以提前还款,利息为0.8%,原告以坐落于舟山市××家门街道××室的房屋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内容为:“借款金额贰拾万元,借款期限壹年,还款方式借款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利息月利率0.8%,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一次,自借款发放之���起第一个月月底支付第一次利息,以后每月以此类推支付利息。乙方(指原告)愿以其个人所有的坐落在舟山市××家门街道××室的房产被中国农某某行舟山渔都支行抵押后的余额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甲方(指被告)在双方在办妥公证和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后一日内向乙方(指原告)提供借款。乙方(指原告)可以提前还款。……”。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对抵押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并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被告将借款交付给原告后原告按约支付利息。2009年12月11日原告按合同约定提前将借款归还给被告,被告将借据原件和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原件交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注销手续,但被告以种种理由��绝协助。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舟山市××家门街道××室房屋的他项权证注销手续。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一)原、被告在2009年6月5日所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和浙江省舟山市海韵公证处(2009)××证经字第××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月利率0.8%,借款可以提前归还等的事实。(二)浙江舟山某某农村合某某行沈某某支某某建分理处的客户回单某原件一张,拟证明原告在2009年12月11日将20万元通过银行从原告的帐户转入到被告的帐户的事实。(三)原告在2009年6月5日出具的借款借据原件一张,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一本,被告持有的房屋他项权证原件一本,拟证明原告将借款归还给被告后被告将上述在被告处存放的权属证书原件都归还给原告的事实。被告金某某未提供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金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出示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后予以认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本案具有证明力。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依法有效。原告在归还被告的借款后原被告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抵押登记注销的合同附随义务,被告拒不进行办理显属无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金某某在本判决生效时起五日内协助原告董某某办理坐落于舟山市××家门街道××室房屋的他项权证注销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雷震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郑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