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与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236号原告:沈×。被告: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牛××的存款人民币4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牛××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