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章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委托代理人董其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某。上诉人廖某因与被上诉人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某于2010年1月13日以已与被上诉人章某就子女抚养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廖某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廖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诉人廖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萌审 判 员 邓习军代理审判员 吴跃玲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