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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孙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2009年7月28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岚、记录员周东、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在担任杭州雅客多百货有限公司客服处接待科组长期间,利用处理顾客邱英摔伤事故的职务便利,采用重复报销和伪造报销凭证的方法,自2009年1月至同年7月累计非法侵占公��资金20774.7元人民币。该款被被告人孙某用于个人开支。2009年7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某传讯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已退赔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邱英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报案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某、员工调动呈报表、离职申请单、工资计算表、报销费用清单、收条、明细某、请款单、发票复印件、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预收(暂扣)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并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的赃款人民币20774.7元发还杭州雅客多百货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枫人民陪审员  陆巧玲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