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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宁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宁民初字第3号原告:包某某。委托代理人:翁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包某某为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包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包某某起诉称:2008年1月,被告王某某在承包仙居县苍岭隧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缺少资金而拖欠农民工工资共计70000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欠款7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原告包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被告王某某出具的借条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70000元的事实。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将上述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并送达给被告,因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证明相应的诉讼事实,且证据来源合法、有关联性和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1月,被告王某某在承包仙居县苍岭隧道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缺少资金而拖欠农民工工资共计70000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虽然在借条中载明:今欠包某某工程款计人民币柒万元,但经法庭说明后原告主张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并说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用于支付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有一定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未约定还款时间的,被告作为借款人未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原告作为出借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包某某人民币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韩 鸿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