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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台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海运有限公司、宁波××海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与浙江××××船舶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海运有限公司,浙江××××船舶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台保字第3号申请人:宁波××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街道××号。法定代表人:杨甲。委托代理人:周甲。委托代理人:周乙。被申请人:浙江××××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滨海镇××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杨乙。申请人宁波××海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船舶贸易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目前尚停靠在温岭市松门镇塘礁村下度岙振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12号船台的“富煌5”号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5000万元担保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宁波××海运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浙江××××船舶贸易有限公司所属的目前尚停靠在温岭市松门镇塘礁村下度岙振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12号船台的“富煌5”号轮;三、责令被申请人浙江××××船舶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5000万元或其他可靠担保;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五、扣船期间船舶的安全、管理由被申请人浙江××××船舶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六、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海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船舶看管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登峰代理审判员林申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蒋婷婷宁波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命令(2010)甬海法台保字第3号本院2010年2月9日作出(2010)甬海法台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浙江××××船舶贸易有限公司所属的尚在建造中的“富煌5”号轮。现将该轮在温岭市松门镇塘礁村下度岙振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12号船台予以扣押。此令。院长二○一○年二月九日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2010)甬海法台保字第3-1号台州海事局:我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10)甬海法台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并据此于同日发出(2010)甬海法台保字第3号扣押船舶命令,对目前尚停靠在温岭市松门镇塘礁村下度岙振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12号船台的被申请人浙江××××船舶贸易有限公司所属的“富煌5”号轮自即日起一年内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第()事项:一、除船舶检验部门正常试航检验外,对该船舶不予办理离港手续;二、除被申请人浙江××××船舶贸易有限公司外,对该船舶不予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手续;三、对该船舶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手续。特此通知。附件:1、本院2010年2月9日作出的(2010)甬海法台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1份。2、本院2010年2月9日发出的(2010)甬海法台保字第3号扣押船舶命令1份。二o一o年二月九日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2010)甬海法台保字第3-2号温岭市振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我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10)甬海法台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并据此于同日发出(2010)甬海法台保字第3号扣押船舶命令,对目前尚停靠在温岭市松门镇塘礁村下度岙振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12号船台的被申请人浙江××××船舶贸易有限公司所属的“富煌5”号轮自即日起一年内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第()事项:一、对该船舶予以监督,除船舶检验部门正常试航检验外限制其离港;二、除被申请人浙江××××船舶贸易有限公司外,对该船舶不予办理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手续。特此通知。附件:1、本院2010年2月9日作出的(2010)甬海法台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1份。2、本院2010年2月9日发出的(2010)甬海法台保字第3号扣押船舶命令1份。二○一○年二月九日宁波海事法院委托书(2010)甬海法台保字第3号我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10)甬海法台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并据此于同日发出(2010)甬海法台保字第3号扣押船舶命令,对目前尚停靠在温岭市松门镇塘礁村下度岙振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12号船台的被申请人浙江××××船舶贸易有限公司所属的“富煌5”号轮予以扣押。现将该轮委托台州市公安边防支队监管,每日监管费用200元(在试航时需安排2名干警登轮监管,每日另加监管费用400元)由本院台州法庭直接支付给监管单位。二○一○年二月九日本单位已经接受监管上述船舶。监管单位:接管时间: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2010)甬海法台保字第3号台州市公安边防支队:我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10)甬海法台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并据此于同日发出(2010)甬海法台保字第3号扣押船舶命令,对目前尚停靠在温岭市松门镇塘礁村下度岙振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12号船台的被申请人浙江××××船舶贸易有限公司所属的“富煌5”号轮自即日起一年内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第(一、二)事项:一、对该船予以监督,限制其离港;二、对该船不予办理离港手续;三、对该船舶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手续。特此通知。附件:1、本院2010年2月9日作出的(2010)甬海法台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1份。2、本院2010年2月9日发出的(2010)甬海法台保字第3号扣押船舶命令1份。二o一o年二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