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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1)马继珍与胡校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珍,胡校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29号原告:马继珍。被告:胡校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继珍与被告胡校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继珍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继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1元,减半收取670.5元,由原告马继珍负担。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