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1)马继珍与胡校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珍,胡校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29号原告:马继珍。被告:胡校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继珍与被告胡校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继珍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继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1元,减半收取670.5元,由原告马继珍负担。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