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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上海××票务××司、北京××空××务××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上海××票务××司,北京××空××务××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771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熊××。被告:上海××票务××司。×室。法定代表人:刘×。被告:北京××空××务××司。××心××室。法定代表人:李甲。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乙。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上海××票务××司、北京××空××务××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30元,减半收取计9215元,由原告胡××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长  王如强审判员  胡伯新审判员  穆 勤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哲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