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丹法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樊某某等诈骗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郑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丹法刑初字第00005号公诉机关丹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某,男,生于1960年4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73年1月1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61年5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200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男,生于1948年2月16日,汉族,初识字,农民。200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字(200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张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青民、被告人樊某某、张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4日,被告人樊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程某某(在逃)合谋欲用仿古工艺品诈骗,当日驾车窜至本县寺坪镇街道集市上伺机作案,由樊某某做卖家,张某某、李某某搭托,郑某某、程某某负责放风,将随身携带的以20余元在临潼购买的工艺品铜牌冒充国家文物,骗取寺坪镇南沟组村民彭某某现金8000元。另查明,被骗取的现金8000元在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彭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被告人樊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彭某某陈述,证人赵某某、梁某某等证人证言、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十五条一款、二十六条一、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10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执行)。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10年6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执行)。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10年6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执行)。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10年3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贾无琦审 判 员 贺丹军人民陪审员 周景富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