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晁忠德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武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忠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武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92号原告:晁忠德。委托代理人:严宝焕,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安徽省亳州市光明路。代表人:王九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晓光。委托代理人:董佳轩。被告:武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晁忠德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武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武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建的起诉。审 判 员 徐 斌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岑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