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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菏开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天硕与阿誉台湾名吃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硕,阿誉台湾名吃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开商初字第22号原告王天硕,学生。法定代理人王颖,市民。委托代理人吴昱,山东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誉台湾名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硕与被告阿誉台湾名吃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硕以与被告争议的纠纷已经得到了解决为由,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硕撤回对被告阿誉台湾名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天硕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敏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樊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