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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象山沪东化学厂与上虞新龙家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沪东化学厂,上虞新龙家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561号原告象山沪东化学厂,住所地象山县茅洋乡庙山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0482746-0。负责人戴兴和,厂长。被告上虞新龙家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岑剑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沪东化学厂与被告上虞新龙家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沪东化学厂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虞新龙家印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象山沪东化学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虞新龙家印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金凤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XX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