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卢某与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椒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王甲。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潘某甲。原告卢某与被告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甲、王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卢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潘某乙。婚后两人感情尚好,后由于被告经常在外赌博、喝酒,每天归家甚晚,对妻儿不管不问,且酒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于2009年3月4日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的判决。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潘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儿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原告卢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3年12月9日登记结婚;2、(2009)台椒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于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而后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的情况。被告潘某甲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受理本案后,向被告潘某甲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但其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等诉讼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方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相识后,于2003年12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潘某乙。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双方在儿子出生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原告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后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双方未能和好。另外,原告在诉讼中表示愿意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为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首次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结合此次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无任何和好表示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直接抚养儿子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也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潘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潘某乙由原告卢某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6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长 陶厘聂代理审判员 彭 冲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叶 臻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