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黄威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威。因本案于200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威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高晓燕、被告人黄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黄威至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三区70幢5单元三楼楼道内,以摁头撞墙的方式将被害人谢某的头部撞伤后,劫得被害人谢某的女式蛇皮包一只,包内有三星D528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389元)、指甲油三瓶(价值人民币255元)、雨伞一把、钥匙一串、存折一本。被告人黄威在逃离现场的途中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谢某头部的伤势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门诊病历及验伤通知书、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人罗某、陈某、吴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检验结果告知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威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9日起至2012年12月28日止);二、未追回的赃物责令被告人黄威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潘 波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车群怡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