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温州市格致铁艺装饰厂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格致铁艺装饰厂,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格致铁艺装饰厂。法定代表人朱晓挺。委托代理人潘光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沈平。委托代理人余月海。上诉人温州市格致铁艺装饰厂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9)温鹿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鉴于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了新的证据,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利于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9)温鹿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49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马永利审判员 刘宏杰审判员 杨宗波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曾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