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余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石红果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红果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红果。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红果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红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8日至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石红果为筹钱偿还赌债等目的,经事先预谋,多次采用发短信的方式,以威胁被害人吴某公司及家人人身安全等为恐吓内容,向被害人吴某索要人民币150万元,但被害人吴某并未支付。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石红果处扣押作案工具诺基亚1116型手机1部(串号为358078019599970),号码为132××××7717的SIM卡1张。上述事实,被告人石红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调取证据清单及短信息内容;证人李某的证言及SIM卡出售登记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案件侦破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红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的方法,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红果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红果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红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止)。二、扣押在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未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诺基亚1116型手机1部(串号为358078019599970),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傅贤生人民陪审员 吴宝荣人民陪审员 高 翔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瓶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