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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聂朝与陕西华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朝,陕西华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聂朝。被告陕西华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20号萨菲尔2102室。法定代表人付道远,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朝与被告陕西华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朝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3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76.5元。审判员  周晓锦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漪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