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陈浩诉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336号原告陈浩,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委托代理人张洋才,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王永发,男,194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9号5楼8、9号。法定代表人蒋有坤,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梨花街9号四楼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杨天明,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诉被告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浩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浩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浩承担。审判员 叶 红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