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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1112号原告:陈××。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青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青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2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长  陈庆云审 判 员  黄慧慧人民陪审员  张彩媚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巍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