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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04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晋江市超世纪鞋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超世纪鞋业有限公司,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47号原告晋江市超世纪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梅崆街道办事处双沟泽沟。法定代表人王良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强,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永洪。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1幢1单元8层L号。法定代表人高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晶晶,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合朝,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超世纪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超世纪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86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4443元。审 判 长  柏小彬代理审判员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宋 亮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庆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