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学华与何其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华,何其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68号原告:刘学华,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何其挺,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华诉被告何其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 琴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铃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