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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2938-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袁银海与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银海,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938-1号原告:袁银海。委托代理人:余月海。委托代理人:吴赢。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丁弟弟。委托代理人:杨高波。委托代理人:葛翔。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晓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银海诉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银海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银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银海撤回对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65元,减半收取3632.5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302.5元,由原告袁银海负担。审判员 高 瑛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