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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通辽××鹅鹅×与通辽××鹅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浙江××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通辽××鹅鹅×,通辽××鹅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再字第6号原审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钱某某。原审被告通辽××鹅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原审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通辽××鹅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某某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8)绍民一初字第5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绍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浙江××有限公司诉通辽××鹅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某某同纠纷案,本院于200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通辽××鹅鹅××有限公司于同月27日就同一标的、同一事实向其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工程结算协议无效。嗣后,本院与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就两地已立案受理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各自向上级法院书面请示,要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在管辖权争议期间,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先对其受理的案件作出了判决,本院随后于2009年5月20日也对受理的(2008)绍民一初字第5382号案进行了判决,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下发了(2009)民立他字第63号“关于浙江××有限公司与通辽××鹅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某某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指定浙江、内蒙两地法院受理的案件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审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前,对案件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确有错误,应予撤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08)绍民一初字第5382号民事判决。审判长  刁学伟审判员  董钱江审判员  吴秀智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