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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绣锦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株洲市强盛商贸有限公司、陶圣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绣锦纺织品有限公司,株洲市强盛商贸有限公司,陶圣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98号原告浙江绣锦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大道303号。法定代表人傅金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友余,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女埠街道花塘村花塘16号。被告株洲市强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九天国际广场5楼5152号。法定代表人陶圣祖,总经理。被告陶圣祖,天门市九真镇九镇街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绣锦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强盛商贸有限公司、陶圣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绣锦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绣锦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绣锦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元,由原告浙江绣锦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楼凤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