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新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开发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特钢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市××××特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新昌××××开发有限公司。街道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吕××。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宁波市××××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市××××室。法定代表人:蒋××。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特钢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昌××××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诉讼费20700元,由原告新昌××××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茹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吕美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