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廖××与温州××鸟××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温州××鸟××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36号原告: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被告:温州××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北××工业区。法定代理人: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诉被告温州××鸟××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由原告廖××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力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孔孜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