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嵩阳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与诸暨市汎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嵩阳印刷实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汎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357号原告:杭州嵩阳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紫霞村。法定代表人:俞英。委托代理人:周钓锋,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汎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台谊路9号。法定代表人:寿杭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嵩阳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汎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嵩阳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嵩阳印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75元,依法减半收取3487.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诉讼费用6007.50,由原告杭州嵩阳印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友灿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