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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许德法与俞徐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德法,俞徐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1号原告:许德法,市丁桥镇海星村孙家跳12号。委托代理人:汪正一,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徐兴,市丁桥镇丁桥村俞家浜19号。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许德法与被告俞徐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德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建新二0一〇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毛守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