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许德法与俞徐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德法,俞徐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1号原告:许德法,市丁桥镇海星村孙家跳12号。委托代理人:汪正一,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徐兴,市丁桥镇丁桥村俞家浜19号。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许德法与被告俞徐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德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建新二0一〇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毛守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