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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云英与吴细翠、上官景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英,吴细翠,上官景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81号原告:王云英,身份证号码330327196610223026,住苍南县炎亭镇西沙村友谊西路264-83号。委托代理人:王宝余,身份证号码330327197802230217,住苍南县灵溪镇公园路35号。被告:吴细翠,身份证号码330327197303042780,住苍南县龙港镇文卫路214号。被告:上官景棒,身份证号码330327196803272756,住苍南县龙港镇文卫路2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英诉被告吴细翠、上官景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英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王云英负担。审 判 长  张全标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孙洪程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时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