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云英与吴细翠、上官景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英,吴细翠,上官景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81号原告:王云英,身份证号码330327196610223026,住苍南县炎亭镇西沙村友谊西路264-83号。委托代理人:王宝余,身份证号码330327197802230217,住苍南县灵溪镇公园路35号。被告:吴细翠,身份证号码330327197303042780,住苍南县龙港镇文卫路214号。被告:上官景棒,身份证号码330327196803272756,住苍南县龙港镇文卫路2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英诉被告吴细翠、上官景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英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王云英负担。审 判 长 张全标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孙洪程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时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