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丽萍与王卫明、胡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丽萍,王卫明,胡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336号原告:蒋丽萍,黄岩区东城街道白杨新村19幢70单元303室。被告:王卫明(曾用名王为民),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樟树下村8号。被告:胡秀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樟树下村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丽萍为与被告王卫明、胡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丽萍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卫明所有的浙j×××××号别克牌小型轿��的过户手续,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卫明所有的浙j×××××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