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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丙亮、成玉玲与马得雷、解绍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丙亮,成玉玲,马得雷,解绍珍,东阿县第六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聊东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王丙亮,男,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成玉玲,女,1965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得雷,男,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阿县。被执行人解绍珍,男,1966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阿县。被执行人东阿县第六汽车运输队,住所地东阿县大桥镇赵庄。法定代表人丁连平,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亮、成玉玲与被执行人马得雷、解绍珍、东阿县第六汽车运输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解绍珍、东阿县第六汽车运输队已就鲁P×××××号货车于2009年4月30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向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解绍珍、东阿县第六汽车运输队在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应得的赔偿保险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于敬斌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会军 更多数据: